A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C由其抚养,由B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本人作为A的代理人。
判决结果:
原告A与有家室的被告B未登记结婚而一起生活,构成同居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,应当予以解除。原被告非婚生子女C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原被告均有将C抚养成人的权利和义务,鉴于B已经成家,C年纪尚幼,且出生后一直随原告A一起生活,故C由原告A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被告B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承担抚养费,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C成年。
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,C虽非婚生但仍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,C自出生一直随母生活,本案发生时尚且年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二十五条,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三十六条、三十七条及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,判决C随原告A生活,B支付C至十八岁的抚养费合乎法理,也充分考虑了情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