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亚娟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同居后的抚养权、抚养费纠纷
来源:王亚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3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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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,原告A与被告B经朋友介绍认识,相识后感情迅速升温,BA提出同居,同年7月,AB同居并过起了夫妻生活。2013年两人育有一子,起名C。孩子出生后B总以工作忙为理由不回家,C一直由A抚养。C一岁零两个月的时候,B将孩子从A处带走。B在与A相识时已A未婚,同居期间AB也未进行结婚登记。

A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C由其抚养,由B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本人作为A的代理人。

判决结果:

原告A与有家室的被告B未登记结婚而一起生活,构成同居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,应当予以解除。原被告非婚生子女C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原被告均有将C抚养成人的权利和义务,鉴于B已经成家,C年纪尚幼,且出生后一直随原告A一起生活,故C由原告A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被告B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承担抚养费,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C成年。

本案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,C虽非婚生但仍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,C自出生一直随母生活,本案发生时尚且年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二十五条,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三十六条、三十七条及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,判决C随原告A生活,B支付C至十八岁的抚养费合乎法理,也充分考虑了情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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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亚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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